苏建函质安〔2024〕228号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
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全员”)履职行为,发挥安全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隐患治理事前预防“前哨”作用,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等法律规定,现就安全员现场履职行为作如下明确。
一、安全员登记、变更要求
(一)安全员登记。工程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实际开工前,施工许可证上载明的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部应通过“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安管系统”)中“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功能模块办理安全员登记(安全员配备初始数据为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推送至“省安管系统”),项目部应根据配备要求(“省安管系统”根据工程建设规模自动确定应配备人数)录入实际配备的安全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编号和有效期、联系电话等信息,上传企业盖章的安全员委派通知书、安全员证书等扫描件。“省安管系统”将自动提示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安全员已配齐,监督机构应及时办理监督告知,并结合监督告知或初次监督检查时核查“省安管系统”安全员登记与实际配备相符情况。
(二)安全员变更。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安全员需调整的,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部应在“省安管系统”中“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功能模块办理安全员变更手续,除录入变更后安全员所需登记信息外,还应上传企业盖章的安全员委派通知书、安全员证书和相关单位盖章的《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变更申请表》等扫描件。
(三)特殊、分段施工等工程安全员登记。施工复杂、工期较长的特殊建设工程,或分段施工(开发)的建设工程,或同一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接的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可根据实际施工进度、规模、强度、工期安排、分段作业等情况编制人力资源配备计划,分阶段配备项目安全员,经建设单位同意并报工程所在地监督机构备案后,按人力资源配备计划实施。备案后的建设工程,“省安管系统”则自动将工程建设规模与应配备人数调整为非匹配状态,后期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按人力资源配备计划及时增配或调整安全员。监督机构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照备案的人力资源配备计划及时增配安全员的,应责令整改,逾期未改正的下达停工整改通知,并按照《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三十条进行处罚。
(四)安全员登记解除。凡完成项目登记的安全员,“省安管系统”将对其锁定不得用于其它建设工程项目登记,项目办理终(中)止监督后,安全员登记解除方可用于其它项目登记。项目办理中止监督后,安全员登记解除可用于其它项目登记的,项目再次开复工前应办理安全员变更。
二、安全员现场履职能力要求
(一)开展履职能力测试。监督机构日常监督检查时应核查“省安管系统”安全员登记与实际配备相符情况,可随机抽取施工(总承包)单位现场配备的安全员(现场工作未满1个月的安全员不予测试,同一安全员测试不超过两次)进行履职能力测试。凡施工周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工程,监督机构应抽取现场安全员进行履职能力测试,施工周期在一年以上的,监督机构均应对现场所有安全员进行履职能力测试。经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反映认为履责不力不宜继续从事安全管理工作的安全员,变更后的安全员,被监督机构下发《建设工程责令暂时停止施工通知书》两次以上的项目的安全员,被设区市以上建设主管部门监督抽查批评通报的项目的安全员,未按要求配备和使用安全生产巡查记录仪,被责令整改后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执行的安全员,监督机构均应加强对其履职能力测试。
(二)履职能力测试构成。履职能力测试包括四部分:一是安全基础知识掌握情况。要求安全员打开“建安码学习平台”手机端,完成安全基础知识题库随机生成的20道测试题,规定时间完成后将获相应成绩。二是结合现场实际问询情况。抽取《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日人员现场履职应知应会题目清单》(详见附件1)中8个问题,问询安全员现场安全生产实际管理情况。三是抽查现场分包单位安全员配备情况。关联分包单位(建设单位平行发包的除外)安全员配备未达要求情况。四是查看《安全日志》填写情况。根据近期(不少于三个月)《安全日志》填写和现场施工实际情况进行打分。监督机构依据四部分综合得分填写《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履职能力测试表》(详见附件2,以下简称《测试表》)并综合判定安全员履职能力,测试结论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测试结论应告知项目经理、安全员本人,并由其在《测试表》上签字确认。监督机构应将《测试表》上传至“省安管系统”,并点选测试结论。
(三)履职不力强制变更。对履职能力测试不合格的安全员,监督机构应下达《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责令变更通知书》(详见附件3),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变更,规定时间内未能完成变更的,项目应自行停工。施工(总承包)单位安全员未变更到位擅自施工的,应按照《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三十条进行处罚。
(四)履职能力职业联动。履职能力测试优秀的安全员,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优先推荐参加主管部门或企业“安全之星”、安全先进个人评选;因履职能力测试不合格,被监督机构应下达《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责令变更通知书》的安全员,变更之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督促加强业务学习,变更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得作为安全员用于项目登记;本省施工企业安全员在其证书有效期内被两次下达《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责令变更通知书》的,证书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外省施工企业安全员在其证书有效期内被两次下达《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责令变更通知书》的,自第二次变更之日起一年内不得作为安全员用于我省项目登记;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安全员,行政处罚期限内不得作为安全员用于项目登记。
三、安全员工作规范要求
(一)落实履职责任清单。现场安全员要严格依法依规履职,落实《安全员现场履职责任清单》(详见附件4)工作要求,认真组织或参与拟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或参与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应急救援演练;参与项目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检查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督促落实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二)执行“亮身份、吹哨子”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安全员在日常巡查时应佩戴明显的工作标志(如身份臂章、安全袖标等),通过“亮身份”切实压紧压实安全监管责任。安全员在日常巡查时应配备哨子,对从业人员的不安全、不文明行为及时警示纠正,通过响亮的哨音第一时间敲响警钟,对哨音形成条件反射,时刻警醒、防范风险,督促施工现场从业人员时刻保持良好的作业状态。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督促分包单位安全员执行“亮身份、吹哨子”制度,并定期定期检查现场落实情况。
(三)配备巡查记录仪。现场安全员要严格落实每日巡查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为现场安全员配备安全生产巡查记录仪(规模以下工地不含超危工程的鼓励配备使用巡查记录仪),记录仪硬件要求和巡检使用要求详见附件5。安全员日常巡检时应佩戴安全生产巡查记录仪,记录现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情况,包括安全检查、纠正违章、教育交底、安全验收、危大工程旁站监督等工作,以及参加项目部组织的周检、安全会议、教育培训等活动。视频资料在工程项目留档备查,留档期限六个月,起始时间为安全员到岗一周左右。记录仪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采购发放,相关费用纳入项目安全文明措施费。施工(总承包)单位要积极探索应用手机APP、小程序等,推行《安全日志》无纸化电子记录,不断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化水平。
(四)建立查纠奖惩机制。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企业层面建立安全员查纠奖励机制,鼓励安全员运用“建安码”录入“三违”数据,对“三违”数据录入较多的安全员,优先推荐主管部门或企业“安全之星”、安全先进个人评选;监督机构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长期未运用“建安码”录入“三违”数据的项目,应加强项目安全员履职能力测试。
(五)严查分包单位安全员配备。施工(总承包)单位安全员应定期检查现场分包单位安全员配备情况,对分包单位安全员配备不达要求的应责令整改。监督机构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应结合劳务实名制系统平台用工数量,抽查分包单位安全员配备情况,对分包单位未按要求配备安全员的,应向施工(总承包)单位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对限期整改不到位的,应按照《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三十条进行处罚。
附件: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