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筑行业协会建筑安全设备管理分会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2018-01-11 13:20 / 共计 - 次阅读

 

江苏省建筑行业协会建筑安全设备

管理分会工作规则

(经201819日江苏省建筑行业协会建筑安全设备管理分会

一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江苏省建筑行业协会建筑安全设备管理分会。

第二条  本团体是江苏省建筑行业协会的专业性分支机构,是江苏省建筑行业中从事土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安全生产咨询、设备安装、建筑安全防护用品用具生产、建筑机械制造、设备租赁与维修、建筑机械设备检测、教学、科研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及相关社会团体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认真履行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诚信守信、规范行为的基本职能,为会员单位服务、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管理工作服务、为建筑业的行业发展服务,为努力建设经济强、百姓富、环境美、社会文明程度高的新江苏作出新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相关部门指导下和江苏省建筑行业协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江苏省南京市东宝路8号时代天地广场1号楼3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配合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相关部门贯彻执行建筑安全生产与建筑机械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全省建筑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

(二)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建筑安全生产与建筑机械设备管理的规划、政策和标准;为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参谋服务工作;

(三)开展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检验机构、机械设备租赁企业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咨询服务机构的行业评价(确认)工作;

(四)开展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和检测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和安全技术管理人员、模板脚手架专业人员及其它专业技能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工作;

(五)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做好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创建工作,参与标准化工地施工现场考核等相关工作。负责全国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的推荐申报工作;

(六)协助会员单位进行以保障施工安全、降低能耗、降低劳动强度、保护环境为目标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现代管理方法的推广应用工作;协助会员单位对建设工程项目开展各类专业性安全生产咨询服务管理工作;协助会员单位开展建筑安全技术与机械设备相关的专业技术规范标准编写工作;

(七)承接有关部门委托开展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评价工作及其它相关的配合工作;

(八)开展建筑安全防护用品(具)、机械设备的产品及配套件推介工作;

(九)开展会员单位安全生产、起重机械安装检验、机械设备租赁企业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安全总监先进评选;

(十)开展调查研究工作,经常组织会员单位之间的学习交流活动;

(十一)组织经省建筑行业协会批准的会展、与全国性和外省市行业协会业务交流以及国际行业之间的交流等活动;

(十二)承担主管部门委托的和省建筑行业协会交办的与建筑安全和设备管理相关的咨询、研究性工作和其他工作。

第三章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单位会员。江苏省建筑行业协会的会员为本团体的当然会员。其它凡从事土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安全生产咨询、设备安装、建筑安全防护用品(具)生产、建筑机械制造、设备租赁与维修、建筑机械设备检测、教学、科研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及相关社会团体,承认本团体工作规则,自愿申请加入,经批准即可成为本团体的会员。

第八条  会员入会需提交入会申请书,报本团体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由本团体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并颁发会员证书。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要求本团体反映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并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

(三)参加本团体主办的各项活动;

(四)优先获得本团体的服务;

(五)对本团体的工作有知情、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工作规则,执行本团体决议;

(二)关心本团体工作,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积极完成本团体委托的工作;

(四)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建议;

(五)积极参加本团体组织的各项活动;

(六)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交回会员证书。会员不履行义务或者无故二年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工作规则的行为,经本团体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团体工作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收取标准;

(三)选举、罢免分会理事;

(四)审议本团体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本团体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本团体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省建筑行业协会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本团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本团体工作规则,决定更名或者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等额选举得票数不低于1/2;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最高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3

第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所在单位为本团体会员;

(二)本人能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诚信守信,无违法违纪行为,在群众中享有较高的威信;

(三)所在单位经营诚信守法,社会信誉良好,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其规模和影响力在本地区处于前列;

(四)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心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热爱和熟悉建筑安全及机械设备管理行业,热心参与、支持协会工作,有社会责任心,对本企业(或单位)的发展做出一定贡献。

第十九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业务分管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领导本团体秘书处工作。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2/3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亦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2

本团体常务理事除应满足理事要求的条件以外,还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的以下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领导本团体秘书处工作。

(四)选举和罢免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五)审议、决定其他事项。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亦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参加常务理事会是常务理事履行职责的重要形式,常务理事在任期内无故连续两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视为自动放弃常务理事职务;因工作调动以及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需要更换时,由所在单位另行提出常务理事人员,报理事会确认,秘书处备案。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根据本团体工作规则产生,并报江苏省建筑行业协会备案。其中本团体会长由江苏省建筑行业协会聘任。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除应满足常务理事要求的条件以外,还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二)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创新精神,在服务会员单位过程中能起到纽带、桥梁作用;

(三)团结群众,善于听取会员单位意见,积极为会员单位服务;

(四)清正廉洁,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实干精神强。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由江苏省建筑行业协会聘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领导本团体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本团体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本工作规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的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由本团体秘书长具体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与使用

第三十条  本团体的主要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省建筑行业协会计划核拨的经费;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及财务管理执行省建筑行业协会的关于分支机构的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工作规则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办公经费和工作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均属于江苏省建筑行业协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进行换届,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报省建筑行业协会。

第六章  工作规则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工作规则的修改,由本团体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江苏省建筑行业协会备案。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无法按照工作规则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二)发生分立、合并的;

(三)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终止须按以下程序办理:由理事会提出并讨论决定,再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由江苏省建筑行业协会批准注销并停止一切活动,处理好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的财产清算工作,按照省建筑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

第八章   

    第四十条  本工作规则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自江苏省建筑行业协会备案之日起生效。本工作规则解释权属于江苏省建筑行业协会建筑安全设备管理分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