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0-30 15:50 / 共计 - 次阅读

关于调整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建办质函[2014]275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特种设备安全法》,质检总局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调整起重机械制造环节监督检验的通知》(质检办特[2014]294号),明确规定停止起重机械制造环节的监督检验,并要求加强制造环节后续监管,保证起重机械质量安全。

为做好相关法律制度的有效衔接,规范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以下简称“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管理工作,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备案时,不需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提交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使用监管过程中发现制造质量存在问题的,应责令停止安装、使用,并予以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4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