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全省范围内统一使用江苏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系统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0-30 15:48 / 共计 - 次阅读

关于在全省范围内统一使用《江苏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系统》的通知

苏建质安〔2013〕21号

各省辖市建设局(委)、泰州市建工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66号)和《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的管理,我厅研制开发了《江苏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系统》。在部分市、县试运行的基础上,现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统一使用《江苏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系统》,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系统用户

系统免费供省、市、县(有监管职能的区)三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安拆单位、检验检测机构等单位使用。

二、系统应用范围

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备案、安装、检测、使用、拆卸、以及相应的监督管理。

三、用户帐号申请

1. 产权单位(经行业确认的租凭企业)、检验检测机构到省建筑安全与设备管理协会申请办理用户帐号。

2.使用单位、安拆单位使用《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的用户帐号和密码访问本系统。

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到省建设信息中心办理用户帐号以及系统权限的。

四、系统访问方法

打开浏览器并输入以下地址登录系统:http://58.213.147.230:8080/jscvemis/。

系统详细操作说明请登录系统后自行下载。

五、相关要求

1.《江苏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系统》采用互联网技术将省、市、县三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安拆单位、检测机构连接起来,实现网上办公和数据共享,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准确信息,规范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安装、检测、使用、拆卸、特种作业人员持有效证件上岗等各个环节。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安排好专人做好对接工作,切实保证系统正常运行。

2.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将符合要求的建筑起重机械有关信息录入系统数据库,按照产权备案程序到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确认手续,获取新的备案编号。此项工作2月底前完成。

3.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目前在项目上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按原办理的监管手续执行;系统启用后,新开工的项目使用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按照要求在系统中办理使用登记及相关监管手续。

4.省外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进江苏施工。应持属地产权登记证、使用说明书、出厂合格证、生产厂家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监督检验合格证书及设备使用性能检测报告到省建筑安全与设备管理协会办理进省产权登记手续。到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及相关手续。

5.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配置。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时,应按照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类型,配置好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并在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数据库中调取使用单位(或产权单位)出示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信息。

六、联系电话

省厅质安处025—51868646,联系人:吴尚松;

省建设信息中心办理用户帐号以及系统使用咨询电话:025-51868614,联系人:陈征;

省建筑安全与设备管理协会办理用户帐号及省外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进江苏施工咨询电话:025-51865753,联系人:陆志远。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1月15日

抄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