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建筑安全与设备管理协会】关于发布《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检验机构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7-01-09 16:07 / 共计 - 次阅读

公   告

第21号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检验机构行业自律工作,我协会制定了《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检验机构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现予发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检验机构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江苏省建筑安全与设备管理协会

2017年8月9日

附件内容:

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检验机构信用评价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检验机构行为,根据《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检验机构行业确认管理办法》,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已通过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检验行业确认的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本细则要求,接受江苏省建筑安全与设备管理协会(以下简称省协会)的信用评价。

第三条 检验机构信用评价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评价组织

第四条 检验机构应积极建设诚信文化,构建信用管理体系,提升管理水平,并负责本机构年度信用情况的自评工作,及时填报、更新机构的基本信用信息,提供给省协会汇总,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省协会是检验机构信用评价管理机构,负责信用评价的组织和发布。省协会可委托各地建筑机械协会、建筑安全协会或会员单位联络处等相关机构作为当地信用评价管理机构配合开展检验机构信用评价工作。

第六条 开展信用评价的人员(以下简称信用评价员应当熟知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并经省协会专门业务培训后,从事信用评价工作。

第七条 检验机构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AAA三个等级。评价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条件、管理能力、检验能力、信用状况和安全生产等。

第八条 信用评价包括企业自评和现场评价。检验机构根据信用评价要求收集相关信用记录并进行自评;省协会根据自评情况派出信用评价小组对检验机构开展现场评价,现场评价参考企业自评结论和面向社会征集检验机构信用信息,信用评价结论以现场评价结果为准。

第九条 检验机构信用评价等级应在协会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每年向社会公布检验机构综合信用评价等级。

第十条 信用评价员在开展信用评价活动时应遵守以下原则:

(一)自愿申报,客观、公正开展信用评价;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遵守行业自律性规范,不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三)采集信用信息过程中不得采用骗取、窃取、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

(四)遵守信用信息保密原则。不得损害个人、企业及其他社会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妨碍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

(五)依照信用评价原则和程序,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综合信用评价工作,保证评价过程与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

(六)信用评价员与被评对象存在资产关联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综合信用评价活动公正性的,应予回避;

(七)不得向委托方及其他相关当事方额外索取或接受约定服务费之外的财物。

 

第三章  评价程序和方法

第十一条 信用评价程序:

(一)省协会及其委托的地方评价管理机构与被评价检验机构签订委托综合信用评价协议。

(二)成立综合信用评价小组。评价小组至少由3名综合信用评价人员组成,其中1名为小组负责人。

(三)评价小组向被评价检验机构提出评价资料清单要求。评价小组对被评价检验机构提供的资料进行初步分析;并对被评价检验机构进行现场考核。评价小组在必要时可向相关机构、建筑企业、租赁企业对信息进行验证。

(四)评价小组根据检验机构信用资料、检验工作记录、操作验证结果等,按照信用评价方法填写信用评价表格,对信用评价进行打分。

(五)评价小组组长综合得出最终分数,确定被评价检验机构的信用等级。

第十二条 检验机构信用等级评价方法:

检验机构信用评价分为企业基本条件、管理能力、检验能力、企业信用状况和安全生产五个评价单元(详见附表)。

信用评价员根据企业相关信用记录对照《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检验机构信用评价考核表》进行评分,以总分值确定最终评价结果。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检验机构信用评价周期为年。省协会及其委托的地方信用评价管理机构对检验机构实行动态评价管理,对检验机构信用评价等级进行更新。

第十四条 省协会及其委托的地方评价管理机构不定期对检验机构进行抽查。检验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降低检验机构信用等级,必要时对检验机构重新进行综合信用评价:

(一)发生建筑施工机械设备安全责任事故,且事故责任认定为检验机构负有相关责任的;

(二)经营活动中诚信缺失,影响恶劣,受到当事企业举报,经有关部门核查属实的;

(三)经营活动中存在恶性竞争,扰乱本地区或其它地区正常检验工作秩序行为的;

(四)经营活动中挂靠、出借或转让检验机构行业确认书的;

(五)检验工作过程中违反国家、行业和省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的;

(六)所检验的设备检验结论经抽查或比对试验与设备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的。

第十五条 企业信用等级低于A级时,省协会将对检验机构负责人进行约谈,并要求其整改至达到A级及以上,经整改后仍无法达到A级及以上的,省协会将对检验机构行业确认书予以收回。

第十六条 省协会及其委托的地方评价管理机构可通过电话或问卷向用户进行安装检验服务情况调查,客户满意率低于90%的企业不得申请综合信用评价AAA级。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表格详见附件)

公告第21号《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检验机构信用评价实施办法(试行)》.docx